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抚养费
吴小树与张小叶经人介绍后恋爱,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女吴童。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执,直至感情破裂。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婚生女吴童由张小叶直接抚养,吴小树自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每月向吴童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吴小树并未按照约定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并长期以其工资收入低等理由拒绝支付。因多次沟通未果,张小叶以吴小树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小叶与吴小树离婚后,双方对其女儿吴童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小树应该按期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吴小树与吴童系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吴小树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吴童作为权利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其母亲张小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案件审理法官依法向张小叶示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吴童作为原告,张小叶作为吴童法定代理人向吴小树主张抚养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父母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