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家事审判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基本案情
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系务工时认识,后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为李某欣,于2011年7月9日生育次女,取名为李某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5月21日,原告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梁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某欣随被告李某生活,婚生女李某洁随原告严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也表示虽然婚生女李某欣调解随其生活,但愿意尊重婚生女李某欣在何处生活的意愿。
原、被告调解离婚之后,因被告李某系湖北南漳县人,被告便要求婚生女李某欣随其一起到湖北老家生活,但因李某欣自幼在重庆梁平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其不愿意随被告李某去湖北。为此,被告李某多次以到李某欣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楼下围堵的方式,强行要求将李某欣带去湖北。被告李某的行为给李某欣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学习和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年仅十余岁的李某欣甚至有了轻生的想法。故原告严某提起诉讼,要求将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原告严某名下。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保持李某欣实际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法院准许严某撤诉。
典型意义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时播放了以本案为题材的纪录片。本案摆脱了就案办案的思维桎梏,将化解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裂痕、全面保障家庭成员权益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意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本案考虑到人民法院调解书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确定在被告名下,但李某欣实际已经跟随原告生活多年,各方面生活已经完全适应,且李某欣作为未成年人如果跟随被告到外省生活将无人照顾,生活得不到保证,本案审理法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原告、被告和李某欣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融合多方面做工作,并邀请家事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努力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已经破裂的亲情,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其女儿李某欣道歉,保证不再骚扰其女儿李某欣,同意保持李某欣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最终原告撤回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