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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患病母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酌情支持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女儿向患病母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酌情支持

基本案情

向父与向母于2005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1月双方生育女儿向某。2007年5月向父意外死亡,此后向某一直跟随其祖父生活,并由祖父抚养至今,向母自2018年11月起未再支付向某生活费。2021年9月向母肾病病发,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长期治疗。现向某请求向母支付从2018年11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时间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向母作为母亲负有给付向某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向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300元为宜。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亦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对于支付抚养费是否以抚养人具备能力为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抚养应当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需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对抚养费进行合理分担。本案中,向母虽患有疾病,但不能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向某的实际需要、向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消费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300元。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对家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修复、缓解,更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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