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辈替代抚养的前提下,“带孙费”可得到支持
——纪某甲、何某诉纪某乙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纪某乙与案外人魏某原系夫妻,于2009年9月生育一子小非,后两人于 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非随纪某乙生活,魏某每月支付抚育费 2,000元。离婚后纪某乙携小非住回娘家。后纪某乙又再行结婚另住,并将小非交于纪某乙的父母纪某甲、何某共同居住至今。纪某甲、何某以小非一直由两人抚养,日常开支均由两人承担,纪某乙未向两人支付过小非的任何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为由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纪某乙支付抚育费用。
裁判结果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乙作为小非的母亲,在与案外人魏某的离婚诉讼中,争取了小非的直接抚养权,理应承担起照顾、抚育小非的义务。因现实原因,小非并未与纪某乙共同生活,而是与纪某甲、何某共同生活。纪某甲、何某作为小非的外祖父母,基于亲情愿意照顾、抚育小非,值得褒奖,但小非的相关抚育费用,纪某乙应予支付。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小非所作陈述,纪某乙虽有带小非出游,为其购买衣物、零食等行为,但小非居住在纪某甲、何某处,仍有日常生活开销和教育支出。综合考虑本市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小非作为一名小学生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常规教育支出,酌定纪某乙应支付的抚育费用。一审判决,纪某乙支付纪某甲、何某抚育费用11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基于血缘亲情、传统习俗、家庭生活安排等多种因素考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常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予子女帮助,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的良好道德风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社会公序良俗。
但并不意味着,父母能够在离婚后,将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完全转嫁到祖辈身上,在未尽职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将长辈基于“情分”的照顾行为理所当然化,并未尊重祖辈的付出,导致祖辈出钱出力又寒心。
本案判决对纪某乙的上述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支持了纪某甲、何某提出的“带孙费”,更能督促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照顾责任,倡导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旁协助,双方互相合作,彼此尊重,共同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