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虽将监护义务以协议形式概括转移,但不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免除其监护人责任。
案件: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与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苏08民申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2012年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马某某由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履行监护职责,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安排马某某至淮安市区不低于普通标准的养老机构,费用由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足额负担。2012年12月25日资产公司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与赵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马某某的养老问题,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费用135000元。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监护人将监护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概括转移给赵某某,不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免除其监护人责任。马某某的生活及护理成本费用逐年增长,淮安市某资产经营公司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不足以维持马某某的基本生存权利,原审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结合本地养老机构收费水平酌定资产公司支付后续养老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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