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观故意的“肇事逃逸”不引发商业险免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根据侵权人2019年5月11日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其在事发后并不知道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其在交警部门2019年5月13日的陈述中表明在事发当日其还再次经过了事发地点,仍不知此次事故的发生,且事发当月一共驾车跑了五六趟,结合受害人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事发时侵权人驾驶的大货车车厢下边挂住了受害人的衣服,将受害人的车辆剐倒,故本院认为侵权人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到2019年5月13日前确实不知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侵权人虽在事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因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故侵权人在事发当日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
【案例文号】:(2019)京0111民初1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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