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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日期:2023-09-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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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03

■沂水法院: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王某驾驶鲁Q398EX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驾驶鲁Q398E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150万元)。石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伤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牙脱位、动眼神经损伤等,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746.34元。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石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150万元),但是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车厢上加装滑动篷布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私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车厢顶部加装滑动篷布装置情形,加装滑动篷布装置系为防止扬尘或车载货物洒落,虽客观上改变了车辆外部形态,但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或整体构造,并未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因王某驾驶案涉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所致,案涉车辆加装滑动篷布装置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影响。综上,法院认为虽案涉车辆存在加装滑动篷布装置情形,但并未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亦非本次事故成因,故对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45546.34元。乙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法经验

■巨野法院:巡回法庭+直播,巨野法院首场VR庭审直播,450万人在线围观!

9月8日,巨野法院谢集人民法庭走进辖区内的某冷库公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菏泽中院运用VR技术,通过抖音平台对此次巡回审判进行全程直播。整个庭审活动持续2个小时,全网450余万网友在线沉浸式旁听庭审。

该案中,被告王某在原告某公司存储大蒜,认为存入冷库中的部分大蒜出现发霉、发芽等问题,造成损失,便将在其存储的大蒜与案外人李某存储的大蒜一并出售。案外人李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被卖掉的大蒜,公司遂进行了相关赔偿,现原告公司起诉被告返还取走的大蒜或者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法官高圣军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有序。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与旁听群众、网友进行了互动,并引导大家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通过VR技术观看案件庭审直播,不仅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主持庭审,还能看到原被告的庭审交锋,同时还能看到旁听席上大家的反应,且不受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直播中,网友们纷纷留言“肃静!”“牛,这个镜头可以动的,太刺激了!”“感觉自己在被告席好慌。”直呼身临其境。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有条不紊地开展庭审活动,体验到了不一样的数字法庭魅力。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纯干货”交流、“零距离”服务,环翠区法院深入企业走访、问需、促发展

近日,威海某线材公司的一间会议室内热闹非凡,原本仅容纳十余人的小会议室内,来自销售、行政等部门以及各生产车间的40余名管理人员围坐在一起,分享一场来自环翠区法院的“法治大餐”。

没有花哨的场景,也没有虚话套话,法官和大家围坐一堂、开门见山,分析的是涉企纠纷多发、频发的实际问题,分享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看得见、用得着的“纯干货”。带队走访的环翠区法院法官表示,“为了这次活动,企业拿出了宝贵的时间,我们也做了精心的准备,就是要给大家讲点真正有用的东西,帮助企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化解纠纷。”

今年以来,环翠区法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等主题,已开展针对性普法交流活动15场次,约600余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以及群众享受到了送上门的“法治大餐”。

■滕州法院:“善”字工作品牌之“善法善和”

滕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为重要着力点,创新培育“善法善和”诉源治理工作品牌,通过机制建设、联合施策、多元调解、智慧服务等措施,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为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建设“中华善城、现代滕州”贡献了法院力量。今年以来,诉前调解各类纠纷10791件,调解成功3563件,即时履行2544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504

■烟台中院:两份判决书,孩子抚养费如何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系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之子。柳某某与刘某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柳某某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与刘某乙离婚,因柳某某明确表示无需刘某乙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甲由柳某某单独抚养。2022年,刘某甲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刘某乙承担对其的抚养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甲于2022年向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刘某乙主张2017年判决书明确其无需承担抚养费,刘某甲的申请于法无据。经审查,福山法院认为,刘某甲的执行依据为时间在后的判决书,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对刘某乙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刘某乙主动缴纳了抚养费。

两份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不承担抚养费,第二份判决承担抚养费。问题的焦点在于第二份判决书的判决效力是否作用于第一份判决书,即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子女能否要求另一方也承担抚养义务。答案是肯定的,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鲁法案例【2023】505

■蒙阴法院:小区门禁杆砸伤业主,责任谁担?

曹某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见门禁杆处于开启状态,其前方有人通行此门未关闭,曹某便跟随行驶,经过门口时门杆降落,被小区门禁杆刮碰,造成受伤,后曹某将该门禁杆实际管理者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

小区物业为管理小区机动车进出而在小区大门口设置起落杆,起落杆的升降应确保进出大门的人员及车辆安全,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在栏杆降落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曹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通行环境进行观察,并识别安全风险,其对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疏忽,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少小区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区物业承担本事故70%责任,曹某承担本事故的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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