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保车险要详读免责条款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李某驾驶中型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为躲避路上障碍物与中央隔离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不具备驾驶中型半挂车辆的资格,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事故致使车辆发生维修费79460元、施救费18000元、路产损失15640元,共计113100元。事故车辆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王某某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也为王某某。事发前,李某向王某某购买了事故车辆,并办理过户登记。现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等。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主体身份不适格,且符合免赔情形,不予赔付。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投保,从投保的流程来看,某保险公司已经展示了全部条款,并且对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加粗、加黑,王某某亦通过电子方式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其知悉条款内容,故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提示和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免责条款发生效力。李某通过受让保险标的车辆而承继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亦对其发生效力。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以此类事由作为责任免除情形的,仅需对条款进行提示即可发生效力。故李某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市民,电子投保的方式已经成为主流,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对所购产品进行详细了解,且对保险条款内容进行阅读,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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