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即使报警接受处理,但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侯某诉郑某、夏某、平安财险、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出了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其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即使报警接受处理,但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
2、辛某超、辛某秀、李某敏、王某玲与张某东、平安财险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起事故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张某东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东虽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其不属逃逸,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逃逸错误,但其未提交足以推翻事故认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事故发生后,张某东妻子并未向受伤者说明其身份,未将受伤者送医院治疗,未垫付治疗费用或向受伤者声明其承担相关责任,而且,经诊断,张某东在交通事故中仅为擦皮伤,事故发生后也未拨打报警电话,直到第二天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在此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东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属逃逸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18)吉民申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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