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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裁判结果】: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负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该情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情形在保单中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徐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徐某订立商业三者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投保费用亦由徐某支付,在保单真实、徐某对保险情况明知的情况下,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释法】:

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特殊情形下,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部分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产生效力。也就是说,该类免责条款仅要求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而不再要求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肇事司机徐某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该行为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亦将此类行为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在适用该免责条款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时,仅需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故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陶某华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例文号】:(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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