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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日期:2023-08-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6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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