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一直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尸逃离。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
2、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拒赔
【裁判要旨】:
离开现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应结合驾驶人的主观因素进行认定;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利益,保险人以此为由拒绝向第三者承担商业三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可见,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行为,而离开现场行为并非均构成逃逸。
应当结合公平原则、合同的目的等,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离开事故现场作限缩解释,即认定保险人能否免责时,应当考虑驾驶人主观因素,如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保险人无权主张免责。但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驾驶人就其离开现场具有合理原因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推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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