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姐、简某才、简某勇与阳光财险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的肇事逃逸,阳光财险六盘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项下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马某俭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到简某仁后,驾车驶离现场。该行为符合阳光财险六盘水公司商业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阳光财险六盘水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黔民申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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