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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超过一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赔偿双倍工资吗?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回放】  9月1日,农民工黄伟木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向汇晟制衣厂索赔差额工资及其他各项赔偿等共计55334元。现年24岁的黄伟木到粤6年,曾辗转广、佛等地,在家具、制衣、化工等工厂打过工,自称6年来从未签过劳动合同。今年初,黄伟木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随后有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到工厂做“卧底”,收集证据举报工厂。现劳动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争议焦点】  只要超过一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赔偿双倍工资吗?
【法律解读】  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需注意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规定,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衣厂送来合同,而黄伟木不愿签,那么制衣厂有权让他走人,而且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制衣厂还未与黄伟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他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黄伟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制衣厂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最多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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