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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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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13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6日,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钱某相撞后,钱某又将站在人行横道上的孙某撞伤。2022年1月19日,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因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2022年12月5日,孙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赵某、钱某赔偿因孙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判决赵某赔偿60余万元,钱某赔偿20余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然而就在事故发生后不久,2021年11月25日,赵某将其名下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赵某与李某系同村,双方孩子也系同学关系。经孙某的继承人了解,赵某一家仍在此房屋内居住,赵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应当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赵某认为转让房屋发生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其时赵某的责任尚不明确,转让涉案房屋系市场合理价格,赵某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李某亦称,房屋已完成交付,只是因为家庭原因未装修入住。孙某的继承人主张撤销赵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务人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无偿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三个法律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二、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首先,涉案房屋转让时,孙某的继承人对赵某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涉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6日,涉案房屋转让发生于2021年11月25日,孙某于2022年1月19日死亡,虽然判决书于2022年12月5日确定赵某具体承担债务数额,但是综合考虑赵某与孙某系同村村民、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赵某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本人根据常理能够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判断。故本院认定涉案房产转让时,孙某因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对赵某享有相应债权,该债权数额无需确定,孙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亦对赵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赵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李某对50万元现金资金来源,赵某对收到50万元资金去向双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赵某、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系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三,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书作出后,赵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房产转让时有足够清偿债务的财产或在孙某的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有足够清偿涉案债务的能力。故赵某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显然影响了孙某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赵某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孙某继承人的利益。孙某的继承人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主张撤销赵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予以支持。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事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财产减少,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即可,无需债权到期后行使,切莫错过法律保护的时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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