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经典判例

周某某、伍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周某某、伍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5号)

【关键词】

释法析理 服判息诉 司法救助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结合在案证据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努力在检察环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小轿车与伍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伍某甲倒地后被送医院就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委托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对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轿车上虽存在软物体擦痕,但不能确定小轿车与电动二轮车驾驶人事发时是否发生过接触,无法准确判断伍某甲现有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

2016年7月13日,伍某甲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某赔偿损失934839.4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伍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不久,伍某甲因病死亡。伍某甲家属周某某、伍乙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调阅了原审诉讼卷宗,查询了伍某甲的通讯记录,询问了当事人和证人,走访了鉴定机构及交警部门,对案涉轿车上软物体擦痕的形成原因进行核实、论证,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伍某甲伤情与交通事故关联性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通过类案检索、网上咨询专家、法检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对案涉轿车上的软物体擦痕是否能够证明伍某甲受伤与王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涉轿车上软物体擦痕的形成原因存在多种可能,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伍某甲受伤与王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效判决驳回伍某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决定对该案不予支持监督请求。同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多次接待申请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伍某甲事发时未戴安全帽、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载超宽编织袋等过错行为,从法、理、情多角度充分释法析理,帮助其解开心结。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伍某甲家属周某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2020年9月28日,周某某、伍乙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明确表示服判息诉,并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分别赠送“精心办案 人民公仆”“法律卫士 一心为民”的锦旗。

【典型意义】

(一)深入调查核实,把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原审程序中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查阅诉讼卷宗及审查现有证据材料难以准确认定的,应当依法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方式,充分收集证据材料,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真相,以无可辩驳的证据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者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或在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中深入释法说理创造条件。

(二)充分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办案中应当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应当鲜明“重事实、护法威”导向,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威。通过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问题,开展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工作,尽力纾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解开当事人心结,努力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办好每一起“小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并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检察机关除应当依法监督错误的生效裁判、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外,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也不能止于“程序结案”。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和解意愿的案件,应当努力促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要扎实践行检察为民宗旨,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解纷解困解忧”的多重作用,真正把民事检察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十五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