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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日期:2023-08-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杨某俊与朱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83号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8189号

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72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19时许,朱某亮驾驶小型轿车沿静海县团泊村由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杨某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杨某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亮负全部责任,杨某俊无责任。

杨某俊的前期损失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亮及保险公司对杨某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给予赔偿。其中杨某俊的护理依赖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中心2015年9月6日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故判决朱某亮赔偿期限3年,至2018年12月2日止。

杨某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某亮赔偿医药费16695.94元、护理费359184元(2018年12月2日开始,期限8年)共计375879.94元。

法院裁判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杨某俊主张的护理费用如何认定问题。杨某俊主张自2018年12月2日后的护理费有(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判决书为依据,应予支持。朱某亮主张杨某俊的病情经过三年有康复好转,不同意继续给付护理费用,并在一审诉讼期间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杨某俊病情恢复及是否需要继续护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该鉴定中心要求杨某俊提供近期治疗医院出具的检查病历,朱某亮对杨某俊的近期医院检查病历不认可,主张鉴定机构应委托指定的医院对杨某俊伤情恢复进行检查。鉴定机构以治疗检查材料不完备,退回鉴定申请,未出具鉴定结论。朱某亮主张杨某俊伤情已恢复无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属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杨某俊主张的后续护理费用,依据杨某俊伤残程度及年龄等情况,再酌情支持护理期限3年(自2021年12月2日止),按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每年44898元的标准,大部分护理依赖80%的比例计算,赔偿107755.2元,该护理依赖期届满后,杨某俊可依据自身健康情况,再另行主张权利。2、关于杨某俊主张的医疗费用如何认定问题。杨某俊的伤残已经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属治疗终结,朱某亮已对其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进行了赔偿,杨某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应自行承担。故作出(2019)津0118民初983号民事判决:朱某亮赔偿杨某俊护理依赖费用共计107755.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交通事故致杨某俊颅脑损伤,导致杨某俊经常发作癫痫及大小便失禁,医药费是杨某俊治疗癫痫及大小便失禁的药物,属于必要性、合理性医疗支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俊主张的医疗费16695.94元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已达五年之久,2014年11月杨某俊已就医疗费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杨某俊在(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主张赔偿,在该案审理中杨某俊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俊提出鉴定申请,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杨某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作出(2019)津02民终81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俊不服,申请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俊的医疗费认定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俊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俊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俊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俊的医疗费,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津民申72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俊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 总则

……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2、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获得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获得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需要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关键点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

残疾赔偿金是用来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因此,后续治疗若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其可能会造成伤残鉴定等级的变更,进而影响到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并无影响,后续治疗仅是出于控制、稳定伤情或进行功能锻炼等治疗的必要,则依据先前伤残鉴定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都应得到支持。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产生了影响,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了一定恢复,重新进行的伤残鉴定结论也与之前的鉴定结论不同,在这种情形下,则应当依据后一次的伤残鉴定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并与后续治疗费用一同赔偿。

现实中还存在赔偿权利人在之前的诉讼中已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并获得了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之后又对后续治疗费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一定恢复,但是因在之前的诉讼已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故在后续治疗费的诉讼中再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不可行。此时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得到支持,还需从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考量。

3、关联案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罗某佳与李某涛、刘某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1071号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350号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涉案鉴定意见中未明确罗某佳面部伤情尚需后期治疗,罗某佳提供的病历记录中亦有“患者因面部瘢痕影响外观,就诊我院要求手术治疗”之记载,故罗某佳此次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罗某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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