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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日期:2012-05-10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4年4月,大学毕业的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2005年2月22日,杨某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3月18日,又转至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抢救,于4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21万余元。建筑公司为杨某办理了从2005年4月起参加的社会保险手续。

杨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2005年9月,杨某的父母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9万元,并支付住院治疗期间工资992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诉称,2005年3月9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作介绍信,同意介绍杨某到公司报到,说明杨某此前并没有到公司报到上班,而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向杨某支付过一分工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该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已被建筑公司录用;由杨某的父母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可以证明杨某为建筑公司所承接的厂房设计进行了校对工作;杨某病重期间,建筑公司为杨某补办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仅能证明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的时间,不能推翻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共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4月27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近11万元给杨某的父母亲。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只有自认倒霉了。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它由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块组成。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用于劳动者丧失能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

本案所涉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就要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据上,享受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用人单位均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建筑公司就负有为杨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致使杨某的医疗费用不能向社保部门报销其应当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这一后果完全是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法院和仲裁委都裁决由建筑公司赔偿杨某父母亲相应的医疗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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