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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邹某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川检例第28号)

【关键词】

支持起诉 农民工 多方联动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深入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监督活动,依托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三位一体、多元共治”的农民工工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案件依法快速高效办理,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邹某在仁寿县某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家私公司)担任设计员,某家私公司2019年2月至8月期间拖欠邹某工资41542元。徐某某在某家私公司从事油漆主管工作,该公司经核算后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公司拖欠其工资总额94138元。除邹某、徐某某外,某家私公司尚欠另39名员工工资数额共计666591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邹某、徐某某等共计41名农民工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称他们在某家私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因各种原因拖欠其工资数额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总额达80余万元。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全面了解相关情况,通过核实身份信息、查看工资明细等一系列调查活动,证实某家私公司拖欠邹某、徐某某等4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802271元。同时查明该公司现已停产,负责人已离开仁寿县返回浙江公司总部。

2020年4月27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仁寿县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同时,与眉山市天府新区人社局协调对接,由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负责人限期处理拖欠工资事宜。仁寿县检察院还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监督眉山市天府新区人社局及时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立案侦查。案件侦查过程中,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与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积极沟通,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法说理,讲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和违法后果。

2020年7月27日,某家私公司将拖欠的802271元工资款悉数支付给邹某、徐某某等41名农民工。当日,邹某等三人代表41名农民工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赠送“公正廉洁、为国为民”锦旗。某家私公司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聚焦弱势维权,用优质检察产品切实维护民生民利。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不仅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支持起诉职能,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并协调法院尽快审理、执行,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关怀,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二)探索协作机制,形成支持农民工依法讨薪工作合力。农民工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遭遇拖欠劳动报酬且寻求帮助无果时,往往采取极端方式讨要薪酬,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联动,积极搭建民事司法救济、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三位一体、多元共治”农民工工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通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落实司法便民,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感受检察温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不懂或者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群体予以必要的司法帮助,是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出发点。检察机关应当切实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立足矛盾纠纷的根本性解决,在充分行使支持起诉职责的基础上,整合刑事立案监督、行政检察等职能,监督公安机关、人社等部门有效履职,促进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得到化解,真正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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