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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可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日期:2023-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可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包某提交离职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其在2021年9月5日和11月20日分别向12345热线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故即使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包某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另,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本案中,包某主张其与某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其离职时某物业公司给予其12000元补偿,结合12345热线的回复,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采信,故某物业公司应向包某支付补偿金12000元。

案情简介

包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包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某正常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包某的工资支付至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30日,包某向某物业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内容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我很多帮助和知道,让我在岗位上能够很好的工作,感谢各级领导在工作中的指导和帮助。现在因我个人原因,向领导申请离开我热爱的工作岗位,感谢领导在工作中的包容,在某物业公司的工作经历是我人生中难忘的回忆。再次感谢领导的理解,恳请领导批准。2021年4月30日,包某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庭审中,某物业公司主张,包某在4月30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因公司纪检部门要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故于2021年5月31日才出具《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两份材料一直没有给包某。包某主张其系因为领导要求其辞职其才提交《离职申请》。

2021年9月5日,包某通过12345热线反映某物业公司未按照协商意见向其支付12000元补偿、垫付的资金以及开具离职证明。2021年10月26日,12345热线回复包某反映的问题应由仲裁、司法部门进行裁决。2021年11月20日,包某再次通过12345热线反映上述问题,2021年12月9日,12345热线回复: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与某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联系核实,副总已表明在下个月15日发放工资时支付12000元的离职补偿金。

2022年包某向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某物业公司向包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某物业公司向包某支付垫付垃圾清运费23766.65元;3.某物业公司向包某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931元;4.某物业公司向包某支付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工资损失49467.55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4732号裁决书,认定因包某对某物业公司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包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1年4月垫付垃圾清运费23766.65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931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工资损失49467.55元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故本委不予处理。裁决:驳回包某的各项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包某支付补偿金12000元。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106民初27203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3)京02民终6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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