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对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收入待遇不计入工资总额,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以上规定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所以对于发放的补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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