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它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虽然现代劳动法理论十分强调国家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适当干预,但基于传统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还是得到各国法律首肯的。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形式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规定其条件,只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 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按照该观点的表述,协议解除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有的学者却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协议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有效,主要包括三点:(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一致(3)采用书面形式。 理论来源于现实,这两种观点在现实都可以找到支撑点的。我国的《劳动法》以及众多的地方性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推定为口头和书面;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则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尽管“一般来讲,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便不会发生劳动争议。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解除进行确认和证明,一旦发生合同是否解除纠纷,其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的麻烦。因此,很多地方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劳动保险的转移手续以及给予经济补偿金等等。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防止和消除了有关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争议事件的发生,但是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口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这些有效证据产生之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反悔而拒绝承认,法律怎么处理这种困境。为了彻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法律应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要求。
《劳动法》第28条对用人单位依法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立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补偿金作出约定并且超过上述规定,则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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