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岗位不招女性,应认定侵犯求职者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招收文案岗位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故不得以应聘者为女性而拒绝录用。
标签:人格权|平等就业权|性别歧视|文案岗位|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郭某向烹饪学校投递简历,学校以郭某系女性,文案职位需常与男性校长出差、出差时间较长,故只招男性为由拒绝。
法院认为:①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②本案中,烹饪学校直接以郭某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郭某应聘,应认定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权。依《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综合本案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烹饪学校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实务要点:用人单位招收文案岗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故不得以应聘者为女性而拒绝录用。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郭某与某烹饪学校人格权纠纷案”,见《郭晶诉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案——妇女平等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之边界》(韦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84)。
作者:陈枝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