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末位淘汰制"的方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情景再现
2014年林薇通过应聘,顺利成为了某市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人员工作之前林薇认为自己大学专业就是“市场营销",售楼这份工作应该难不倒自己,然而实际踏入工作岗位后,林薇才发现远不如自己想象的那么轻松一方面,由于林薇对很多专业技并不熟悉,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吃力;另一方面,中国房市低迷,很多人都不愿意买房子林薇工作了3个月,业绩水平一直在末位徘徊 2015年,公司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决定出台“末位淘汰制",即业绩水平排在最后的,公司将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林薇非常紧张,因为自己被淘汰的概率非常大,经常夜以继日地努力工作,但最终林薇的业绩仍然没跟上来,于是公司按照规定和林薇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依法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这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但同时,该规章制度应以合法为基础,不得触犯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项规定,不得随意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
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末位淘汰"正是用人单位以公司制度的名义给自己增加了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此应为法律所禁止。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提示
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都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应谨记,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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