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亲朋好友完成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
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制衣生产工作;之后,陈某邀请亲朋好友共同完成全公司的制衣生产任务,由陈某支付亲朋好友的劳动报酬。后来,双方就制衣成品率产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6000元。A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但拒付经济补偿,而且反诉要求因陈某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陈某的诉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法院应支持陈某的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陈某的诉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A公司将制衣劳务承包给陈某,双方按照陈某完成的合格产品的工作量结算报酬;陈某雇请其他人一起完成制衣工序,其他人的劳务报酬与陈某结算;陈某与A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故法院应驳回陈某的诉求。
【评析】
笔者认为,陈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陈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从事A公司分配的制衣工作,陈某作为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某劳动报酬,故法院应支持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要求。
第二,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陈某除自己从事制衣工作外,又雇请其他人帮其从事制衣工作,并由其按工作时间向雇请的人员发放报酬,陈某与其雇请的人员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故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
综上,虽然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但陈某作为劳动者还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法院应支持陈某关于解除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
作者:彭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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