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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和劳务关系的概念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之间要形成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就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用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也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否具备往往需要考量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因素。如根据《劳动法》第15条规定,公民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及“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相当混乱,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但比较明确的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如果因劳务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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