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与挂单僧人间,不构成劳动、劳务等法律关系
——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标签: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寺庙
案情简介:2014年,僧人石某起诉寺庙,要求支付拖欠4个月的薪资。
法院认为:①寺庙作为佛教场所,接受僧人挂单,系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石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牒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②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政策,寺庙按“利和同均”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生活费用,属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范畴,故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判决驳回石某起诉。
实务要点:寺庙与挂单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雇佣、劳务等法律关系。僧人依劳务关系起诉寺庙支付拖欠工资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广东佛山中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石某与某寺庙劳务合同纠纷案”,见《石财权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案》(林熙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5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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