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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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员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员工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比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企业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可以提供劳务合同、外包合同、承包合同、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员工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所掌握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二、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员工主动辞职的,由员工举证证明辞职原因。企业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企业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企业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同时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并且已经告知员工,最后解除通知要依法送达员工。
三、因假期及待遇类产生的争议
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协议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企业举证不发的原因。医疗期待遇争议的,由员工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
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员工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四、因工资类产生的争议
员工主张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由企业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劳动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员工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关于加班工资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企业提交考勤、工资表。企业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企业举证。
高温津贴有关的主张,由企业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
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争议,由员工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企业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因工伤及待遇类产生的争议
员工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企业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企业举证证明,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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