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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