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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