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
(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
2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3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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