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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的适用

日期:2012-05-0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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