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依法制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计发剩余的销售提成
——朱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从事房屋销售,朱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房屋销售提成按照房屋销售总额的1‰计算,银行按揭到账后支付提成的90%,剩余提成在完成交房后支付。双方确认朱某在职期间共计销售房屋82套,其中已全部到账佣金为154310元,未全部到账佣金为197828.2元。2021年8月朱某以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全部剩余佣金。某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因朱某未完成部分购房的后续事宜,故应扣除部分提成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合法的业务提成支付方案,朱某提前要求离职,对于其离职后尚未完成交房及贷款业务的提成部分,法院按照其完成工作量计提相应比例综合计算其应得佣金为26319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整体形势影响,房地产销售人员流动较大,因未足额发放佣金等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频发。基于房地产行业及销售岗位的特殊性,销售人员的收入多由基础工资及佣金组成,并根据各自不同的提成方案进行计发。从司法实践来看,房屋销售佣金发放方案中多规定是否发放与房屋销售情况、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及回款情况相关。本案坚持司法衡平原则,结合房地产公司的佣金支付方案、房屋佣金到账情况及劳动者已完成的工作量综合计算应计提的剩余佣金,为处理相关案件统一了裁判尺度。(浦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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