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灵活用工“面纱” 保障日结工劳动权益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袁媛 孙秀芹,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某快递公司将进出港快件操作业务外包给某人力资源公司,2019年11月6日晚,王某根据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娄某发布的招工信息至某快递公司快件收发处工作,约定工资为200元/天,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7日,王某工作期间受伤被送至医院。2020年11月,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王某根据以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义提供的用工信息至某快递公司处提供劳动,其工资是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娄某根据考勤情况转交张某代为发放。同时,某快递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将进出港快件操作业务外包给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可以认定王某的工作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并且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工资,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监督管理,故判决确认王某和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快递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灵活用工的需求激增,快递公司往往将部分区域配送业务外包,在此情形下增加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忽视。本案从双方关系实质暨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方面审核确认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揭开灵活用工“面纱”,防止企业变相规避用工责任,有效保护日结工的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灵活用工市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新的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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