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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及加班工资的规定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魏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吴某与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吴某从事公营客车驾驶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期间,客运公司按照《驾驶员薪酬考核办法》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吴某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延时加班费。2020年7月,吴某因违反客运公司规定被通知待岗。同年8月,吴某向客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洪泽仲裁委未予支持,导致吴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客运公司所属汽车集团在吴某工作时间内每年均向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审批,附件中列明的客车驾驶员岗位537人含吴某。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汽车集团作为被告客运公司的母公司,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得到了行政部门的批复,批复中列明的驾驶员包含原告吴某,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被告客运公司已根据吴某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含节假日工作和延时工作工资,现吴某主张客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一、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权益保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如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具体到本案,原告吴某作为客运汽车司机,其工作内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汽车集团已申请包含吴某在内的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通过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种工作时间制度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劳动者吴某的劳动权益也未受到其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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