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不计算加班费”之规定,是否合法?
针对有员工签字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的“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不计算加班费”之规定,是否合法,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是“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不计算加班费”之规定,是不合法无效的。理由:首先,《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制订不符合民主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其次,即使是《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制订符合有关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不计算加班费”之规定,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加班审批规定无效。
观点二是“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不计算加班费”之规定,合法有效。理由如下:首先,该规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更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已向劳动者告知,并经经过了员工学习签字等民主程序;有案例支持第二种观点。
法律依据:
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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