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夏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经营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马某等7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群向员工宣布放假。
2019年10月,其经营的公司正式关闭,后夏某逃匿。上海市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短信通知夏某前去配合就其公司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事宜的调查取证,夏某均未回复。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发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夏某均未回复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
后该局又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决定、催告其限期补发7名劳动者的工资,被告人夏某仍不履行。
2020年1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夏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后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648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缴在案的钱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民生。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侵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边界
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构成本罪。主要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情形。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报酬具体体现为: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需具备有欠薪的主观恶意、达到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要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案例编写:房素平 宗敏 杨程 方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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