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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晒被子惹出人命,这场离奇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2023-03-24 来源:律政人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晒被子惹出人命,这场离奇事故谁来担责

春日阳光温暖和煦,正是晾衣晒被的好时候,某小区一住户在凉亭、连廊处拉绳晒被子,7岁孩童在此玩耍时,承重柱突然倒塌,将孩童砸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开发商、物业、业主,各执一词,这场离奇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王某某、李某某,在小区凉亭、连廊处,利用绳子晾晒被子,绳子一端系于连廊,另一端系于凉亭的承重柱7岁孩童小花(化名),在凉亭、连廊处玩耍,多次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承重柱及上方横梁突然倒塌,将小花砸伤。物业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但小花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花的父母诉至武陟县法院。

另查明,小区凉亭、连廊属于景观性简易构筑物。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进行验收备案,某物业公司未在凉亭、连廊处设置警示标志。

庭审争执

开发商辩称,小区整体规划和施工建设符合交付标准,自交付以来,凉亭、连廊长期遭受风吹雨淋,无人保养维护,石柱系整体倒塌,而非部分碎裂、破损、脱落,绝非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因此我们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辩称,日常履行了对柱子的维修保养工作,也在凉亭旁立有警示牌,事故当天牌子丢失了。事发后,我们积极履行了施救义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辩称,我们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并非晾晒被子所致,受害者小花不断摇晃承重柱及葡萄架,导致承重柱经受不住而倒塌。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置业公司对凉亭、连廊的质量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凉亭、连廊未进行验收备案即交付业主使用,案涉承重柱建筑材料为石材,相应重量较重,但仅使用石胶粘连,一旦承重柱与凉亭、连廊主体分离,则致人损害的风险较大。凉亭、连廊属于长期景观建筑,作为小区业主休憩场所,开发商施工时,应当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对承重柱的连接部位进行加固处理,但其未采取有效方式加以固定,交付使用十三年左右的承重柱,在承受晾晒被子所系绳索、受害人小花作用力时倒塌,从客观上反映出凉亭、连廊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凉亭、连廊存在质量缺陷,该质量缺陷导致案涉承重柱倒塌,造成小花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开发商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凉亭、连廊承重柱连接处进行过维护、养护并设置警示标志,且业主利用案涉承重柱晾晒被子至承重柱倒塌期间约六个小时,物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减少风险,故物业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造凉亭、连廊的目的是为小区业主提供休憩、娱乐的场所,王某某、李某某却擅自利用承重柱晾晒被子,对承重柱施加了不合理的作用力,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小花年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马某某在现场未及时予以制止,故原告对其损失应自担部分责任。

综合分析各因素在本案中的作用,武陟县法院酌定某置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李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5%的赔偿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57.93万元,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16.5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支付原告4.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涉承重柱倒塌,系因质量缺陷、管理维护不到位,业主利用该承重柱晾晒被子而施加作用力等多重原因导致,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合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建设单位获取收益较大,也应承担与该收益相符的风险,且其可以通过严格工程施工操作规范选用优质的建筑材料、加强工程监理等方式,保障建筑物等设施的质量,避免质量缺陷,减少建筑物等设施的倒塌风险,故建设单位应承担60%以上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并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现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树立警示标志并维修,排除风险隐患,避免建筑物等设施的倒塌风险,故其应承担20%以上的责任。

业主应合理使用建筑物等设施,若使用不当,则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作者:武陟县人民法院  王莉莉 张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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