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有人发生意外,谁负责?
作者:朱孟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赵某因新居落成,邀请与其相熟的钱某、孙某及李某至饭店饮酒庆祝,四人共同饮用啤酒、白酒若干瓶。酒宴临近结束时,李某接到朋友周某的电话,邀请其至烧烤店吃烧烤,李某遂骑摩托车参加第二轮酒局,与周某、吴某、郑某共同饮酒。酒宴结束后,李某骑摩托车回家,路上因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胎压不足,故至吴某家借用其摩托车。在回家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摩托车失控撞至路边,李某头部受重伤死亡。李某的配偶、父母、子女将当天共同饮酒的赵某、钱某、孙某、周某、吴某、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六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元。
被告赵某、钱某、孙某作为第一场酒局的参与者,均辩称在酒局中没有劝酒,并且对李某驾驶摩托车赴宴及离开的情况不知情。被告周某、吴某、郑某作为第二场酒局的参与者,也称在酒局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其中,被告吴某称李某驾驶其摩托车并未经其同意,且其不知为何李某能够发动自己的摩托车。
法官向六名被告进行法律释明:日常生活中,适度饮酒并非过错,但发现饮酒者可能过量时,其他同饮者应当及时劝说,并互相负有将过量饮酒者送往安全处所的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由于先前的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后续危险的发生,同饮者均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理识别能力,也知道饮酒的危险性,但其缺乏自控,连续参加两场酒局并驾驶机动车,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李某体内的酒精量随着参加酒局数而累加,两场酒局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故两场酒局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成立分别侵权行为,应当按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两场酒局的组织者赵某、周某,相较其他参与者应尽到更多的保护义务,且第二场酒局的组织者周某明知李某已喝过酒,其注意义务相较赵某更大,责任也更重。吴某虽辩称李某使用其摩托车未经过其允许,但其明知李某饮酒却还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较酒局组织者外的其他参加者更大。
后经本院调解,第一场酒局组织者赵某自愿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第二场酒局组织者周某承担11000元赔偿责任,吴某承担11000元赔偿责任,其他酒局参加者各承担6000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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