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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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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

作者:海安法市人民院 刘春华 吴振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母亲带3岁孩子逛服装店,在试装的时候孩子碰翻收银吧台上的热水杯并被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近日,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法官的依法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案件调解结案。法院认为,孩子的母亲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服装店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0年6月13日,母亲孙某带着3岁的小陈到朱某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孙某试装的时候,小陈不慎碰翻放置于店内收银吧台上的热水杯,并被热水烫伤。因伤情较重,小陈先后在海安市人民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不构成伤残。小陈起诉至海安法院,要求朱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孙某主张其在试装前曾要求朱某店内工作人员帮忙照看小陈,而店员将热水杯放置于收银吧台上,未提醒自己及小陈,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辩称,孙某作为母亲,未充分看护好孩子,且其店员未承诺帮忙照看孩子,应由孙某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此外,店员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其未听到孙某让其照看孩子的嘱托,亦未承诺帮其照看孩子。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虽主张其曾嘱托朱某的店员帮忙照看小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店员予以否认,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某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因其过错导致小陈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服装店经营者具有保障其店铺内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小陈碰翻被告店员放置于收银吧台的热水杯而被烫伤一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于商场、宾馆、餐厅、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学校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场所内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公民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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