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车拖运被救援车“包装不善”致相撞 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时捷车辆雨夜抛锚,清障车将保时捷拖走,却因躲避红绿灯不及紧急刹车,与保时捷发生碰撞。清障车与被救援车相撞,是否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碰撞” 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20年的一个雨夜,地面坑坑洼洼,戴女士驾驶的保时捷车辆发生抛锚。清障车将保时捷拖走后,途径一路口遇红绿灯因紧急刹车,导致保时捷车头与清障车发生碰撞,保时捷车辆受损。原来,清障车驾驶员李某仅在保时捷车头前端与清障车之间用安全绑带做了固定,却未对保时捷车辆的四轮采取固定措施。为此,清障车所属的汽车牵引服务公司向戴女士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4万余元。因汽车牵引服务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险,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运输工具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应理解为清障车与路面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不包括与车上拖载的被救援车相撞。合同还约定由于保险货物包装不善造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汽车牵引服务公司没有将被救援车的四轮固定牢靠,属于“包装不善”,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汽车牵引服务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损失1.4万余元。
诉请被一审驳回后,汽车牵引服务公司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以案说法】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是否成立。
第一,关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被救援车因清障车在行使过程中紧急制动,与清障车发生碰撞受损,属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关于案涉事故是否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包装不善”。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规定,托运操作包括平板背载托运和托举托运两类,应根据事故车辆类型和损坏状态选择相应设备与操作……对于无法利用平板式清障车绞盘牵引的事故车辆,应利用辅助装置或起吊设备,将事故车辆放至平板式清障车上,并将事故车辆的四轮固定牢靠,防止其在平板上产生位移。本案中,被救援车辆仅在车头前端与清障车之间用安全绑带做了固定,四轮未采取固定措施,不符合上述行业标准。据此,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关于“包装不善”的免责条款拒赔,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事故,即车辆“碰撞”比较特殊。常见的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是指车辆行使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或道路设施发生碰撞。本案则是车辆与其上所装载的“货物”,即被救援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认为,“碰撞”只能是车与“车外”物体相撞,不应包括车与“车上”物体相撞,所以本案救援车与其所托载的被救援车相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关于“碰撞”的定义,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进行约定。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汽车牵引服务公司将清障车与被救援车辆分别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公路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各自独立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并签发了两份保险单,故无论从物理形态及法律概念上,清障车与其所载的被救援车应当互为“外界物体”。因此,该“碰撞”既可以指运输工具与车外其他车辆或道路设施之间的碰撞,也可以指运输工具与车上所载被救援车辆之间的碰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清障车与被救援车辆之间发生相互碰撞造成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由于汽车牵引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妥善包装的义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现实生活中,被救援车装载到清障车上后,仅将被救援车的车头处与清障车进行固定,未对被救援车的四轮采取固定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路况平稳时,可能并无大碍,但像本案天雨路滑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清障车急刹时,被救援车因为惯性向前产生冲力而撞上清障车。在此提醒清障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的规定,将被救援车辆固定牢靠,防止产生位移。同时也提醒广大私家车主,在遇到爱车发生故障需要拖上清障车时,尽量不要坐在爱车内,以免一旦出现车辆撞上清障车的情况,发生人身危险。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案例编写:上海金融法院 朱瑞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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