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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日期:2023-0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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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增驾A2驾照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生争议。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往桃源县观音寺方向行驶,9时许行驶至桃源县某路段时,因李某盲目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制动的安全距离,导致货车撞上前方全某停于道路右侧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车上人员全某、云某受伤,桂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于2006年获得A1驾驶证,2018年增驾A2证,事故发生时,李某处于增驾A2证的实习期内。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准驾不符”情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在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内容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虽然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2条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但“准驾不符”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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