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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高峰开“斗气车”追逐截停酿事故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赔

日期:2023-02-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晚高峰开“斗气车”追逐截停酿事故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赔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黄亮 高洁

雨天的晚高峰,由于驾车行驶时被一辆突然变道的汽车“别”了一下,驾驶员马某竟开起“斗气车”,一路追逐想要截停对方车辆,最终造成两车碰撞的事故。如此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呢?12月9日,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马某驾驶小轿车在崇川区海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突然变更车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了跟对方讨个说法,马某驾车追至沿河路,将对方车辆逼停,并打电话报警。

报警后,马某继续驾车跟随对方车辆,两次要求该车驾驶员邵某与其一同前往派出所,并在城山路红星路口南侧路段截停邵某所驾车。邵某为躲避纠缠,从城山路右转至红星路,当他在该路段准备调头时,马某驾车追了上来,想要挡在邵某所驾车前。由于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案涉事故造成马某所驾车辆损失125000元,邵某所驾车辆损失28000余元。马某所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当该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拿到的却是对方发出的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责任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

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协商未果,马某所驾车的所有人将某保险公司告到了崇川法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在事故发生前,马某已经踩了刹车。但根据马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是在打了方向之后才踩了刹车。法院认为,即使如原告所述,马某确实在打方向前直行时已踩了刹车,其也是为了左转截停邵某车辆,并不是为了避免事故。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邵某此前已产生纠纷,邵某驾车离开,马某一路追赶、截停,直至事故发生,从最初的纠纷产生,至最后的事故发生,可视为一条完整的行为发生链。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在此情况下,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车辆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在如此短的距离内,以双方的相对车速和路面的湿滑路况,马某应当明知其拦停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车碰撞,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报警后,110明确提醒,其只要把对方车牌号记下来,不要在车水马龙的路面上一路追随,但马某没有听进去。”崇川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高洁说,马某的行为加大了给他人及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此行为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友善”相悖。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冷静面对、依法处置,切勿意气用事、冲动而为,“路怒症”的结果,只会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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