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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工到厂上班 主张劳动关系胜诉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6岁女工到厂上班 主张劳动关系胜诉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花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陶某到布业公司上班时,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站机岗位发生事故后,陶某想要确认与布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胜诉?3月2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确认陶某与布业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陶某母亲王某系布业公司员工,自2018年起在布业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王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230.5元,自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平均月工资为5362元。

2020年3月10日,陶某到布业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上布(配合其母亲),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布业公司将陶某的工资与母亲王某的工资一并发放。2020年5月16日晚,陶某在站机岗位上发生事故,右手及手臂被机器碾压致伤。

布业公司认为其没有与陶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安排陶某从事操作工工作,因为陶某年纪小,无法向劳动局备案,所以其没有认可陶某在其公司工作,并未与陶某建立劳动关系。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布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某入职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否阻却其与布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布业公司当庭自认陶某于2020年3月10日开始到公司工作,陶某出生于2003年10月23日,即便入职时未满十八周岁,也已满十六周岁,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准入年龄的规定。陶某入职后,布业公司发放工资,并对陶某进行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布业公司主张因陶某年龄尚小,无法在劳动局备案,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劳动备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备案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法典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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