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垃圾箱引发的纷争……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思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将自家垃圾箱置于他人房屋附近,此举既不合法,也有违公序良俗。
吴名(化名)与吴语(化名)系邻居,吴名居北,吴语居南,两家东侧有一条南北小道通往东西大路。从2020年4月起,吴名将其购置的大号垃圾箱放置在吴语家东墙紧靠东西大路的位置,该垃圾箱紧靠吴语家的厨房。吴语与吴名就该垃圾箱放置问题协商未果,通过村委会及拨打市长热线方式寻求解决,一直未能协调成功,吴语遂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吴名搬离该垃圾箱。
庭审中,被告吴名辩称其与原告吴语东侧的南北路狭窄,不利于垃圾清运车辆行进,其放置垃圾箱是为了方便环卫工人收取垃圾。另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为方便村民丢弃垃圾并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管理,向每家每户都发放了统一的垃圾箱。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名应当搬离其放置在吴语家东侧的垃圾箱。首先,原、被告系南北邻居,理应和睦共处、互相帮助,现被告将垃圾箱放置于远离其房屋合理使用范围的原告厨房东墙南侧,且原告对此明确反对,并多次投诉,被告的行为十分不利于邻里和睦、村居和谐。其次,从垃圾箱放置的位置上看,该垃圾箱靠近原告家的厨房,从一般观念上说,垃圾箱是用于存放污秽之物的,将自家的污物置于他人厨灶附近,被告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最后,原、被告所在村已经向本村各户发放了统一的垃圾箱,是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被告不仅自行购置大垃圾箱,且未放置在其房屋合理使用范围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与社会环境卫生的治理亦不相融。基于上述理由,如皋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吴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原、被告系南北近邻,理应互帮互助,和谐相处,遇事多为他人考虑。即便两家存在积怨,也应当服从村集体的管理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记“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与人为善,以邻为伴。本案被告置村集体关于垃圾箱放置的规定于不顾,将其自行购买的大垃圾箱放置于原告厨房附近,其行为有违善良风俗,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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