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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相邻纠纷

房屋失火殃及邻居 烧毁的财产谁来赔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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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失火殃及邻居 烧毁的财产谁来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隔壁家失火,消防队员紧急救援时,大量水冲进邻居家中,至室内装修受损,因此而产生维修损失,由谁赔偿?失火房主辩解,此损失系消防大队在处置火警和救援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应由消防大队承担侵权责任。而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则表明,起火原因不排除房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受损方张某多次向失火房主蒋某交涉无果后,遂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十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起火房屋的房主对本案损害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系某小区X幢X单元X室住户,被告系某小区X幢X单元X室业主,吴某系蒋某母亲,事发前住该房屋内。2019年3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所有的房屋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出警灭火后并封锁现场,次日凌晨时,该房屋再次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出警灭火。2019年5月13日,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区X幢X单元X室住宅西侧房屋内西南角空调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种、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的可能。后上一级消防救援支队复核维持了该火灾事故认定。两次火灾及两次灭火造成原告房屋室内装修受损。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房屋在2017年进行过装修,在消防灭火中,家中被灌进大量水。2019年8月原告和某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由某公司对原告家进行重新装修,建材由原告购买,现已装修完毕,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7975元,原告购买建材支付38907.5元。

另查明,原告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在社区登记的损失登记表中载明的损失为64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原告5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具体到本案,损害赔偿权利人是因火灾事故遭受损害而享有赔偿权利的人,即本案原告。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指侵权行为人本人,但是由于火灾事故责任的特殊性,火灾的发生有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也可能因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品引起火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还可能因受自己控制、管理的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某小区X幢X单元X室发生火灾,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的被告蒋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害的具体数额,因消防灭火致原告家中大量进水,原告进行重新装修并不为过。现原告家装修已经完成,缺乏进行司法评估的基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装修的支出酌情予以确认。原告支付材料费为38907.5元,考虑原告2017年装修家装的折旧因素,材料费由被告承担31126元,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7975元予以认定,两项合计69101元。 对原告主张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该三项系原告的间接损失,本院酌定为5300元,被告已经给付。被告辩称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救援中存在过错,导致火灾二次发生,进而扩大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履职中是否存在过错,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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