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改入户门开启方向,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李梦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为增加内部居住空间,很多人在房屋装修时,会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入户门都适合这样更改。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将入户门恢复为朝里开启。
原被告分别系徐州某小区401、402室的业主,401室入户门向西朝向,402室入户门向北朝向,两户房屋的入户门分别安装在相互垂直的两面外墙上。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原告王某所有的401室的入户门为朝外开启方向,被告赵某所有的402室的入户门为朝里开启方向。上房后,赵某为了方便生活、增加室内空间,自行将402室的入户门由朝里右开启方向改为朝外右开启方向。
原告王某认为,两家门外的公共区域较小,张某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安全隐患,遂诉至铜山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将402室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向户内开启。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402室入户门由朝里开启变更为朝外开启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应恢复原状,理由如下:
第一,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门口的公共区域较小,被告赵某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由朝里开启变更为朝外开启,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势必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相邻另一方不动产利用的扩张应承担必要的忍受义务,给予必要的方便义务。原被告作为相邻各方,均负有容忍对方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必要活动的义务,而被告自行改门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还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也超过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公众的忍受限度。
第三,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原被告所在楼房建筑高度大于33m,根据设计规范要求,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涉案楼房在建筑设计时已按照相关规范将401室设计入户门朝外开启,402室朝里开启。设计规范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入户门直接开向前室,且火灾和高温烟气的发生概率较低,但不能因此而降低此种风险防范的要求,容许业主自行改变原有设计。被告的行为改变了原有设计,将入户门由朝里开启变更为朝外开启,一旦发生火灾和高温烟气,在开启时会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的控制与扑救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可能会危及包括原被告在内的所有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上,铜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某将402室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朝里开启(即门打开时处于402室房屋空间内)。
法官说法: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人们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然会有所冲突。本案中原、被告邻里之间因入户门“内开”改成“外开”影响通行权益,是典型的相邻关系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据本案主审法官孙懋介绍,在平时的装修过程中,因为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而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虽然入户门归业主各自所有,安装入户门是个人权利,他人无法干涉,但业主在安装入户门时应照顾到相邻住户通行的需求,个人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别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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