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他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被告张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电大路东沿交叉路口,遇有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车辆受损。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发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了赔偿,但双方就其余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王某亲属将张某及单位一并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中单位承担的系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不得随意扩大与变更。本案中被告张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上班途中既非工作时间,亦非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同时单位对于员工上班的具体时间、路线均无法控制,如果要求单位对于其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对于上班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对此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与之相近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一个延伸和扩大,但即使是扩大了,也要求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条款的设立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设置的,而非放任员工以此条款推脱责任,将责任转移由单位承担,同时单位对于员工上班的具体时间、路线均无法控制,如果要求单位对于其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公共意识,将使单位的风险无限扩大,陷入巨大的不确定性中,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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