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本人不负事故责任 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情回放】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保安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告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王英鸽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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