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作人员因协助货物装载受伤,属于工伤吗?
作者:简元华 张莹,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回顾
刘某应聘到某运输公司做工,具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工作,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某日,刘某驾驶货车前往建材公司装载鹅卵石,因李某某驾驶的铲车在为刘某货车装载鹅卵石时出现升降故障,请刘某帮忙查看,在刘某查看过程中,铲车升降臂液压管突然爆裂,导致铲车升降臂架下落,砸到刘某左腿及头部等部位,致其受伤。之后,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称刘某从事非本职工作导致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审理查明的事实,刘某驾驶货车装运鹅卵石是其本职工作,李某某驾驶铲车为货车装载鹅卵石,与刘某的本职工作密不可分,铲车发生故障必然导致刘某工作中断或工作效率下降,刘某帮忙检查并协助李某某排除铲车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尽快完成本职工作,是其本职工作的必然延伸,也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情形。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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